沒辦理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的離婚需要辦理些什麼手續嗎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5-03-05 回答

你好!

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但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認可僅限於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且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後,則屬於同居關係。

附相關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沒辦理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的離婚需要辦理些什麼手續嗎 等我愛你 1級 2015-03-05 回答

是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還是領了結婚證又丟失了?如果根本就沒有領取結婚證,要看你們什麼時間開始共同生活的,1994年2月1日前就已經共同生活,且雙方都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形成事實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1994年2月1日以後未領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只是解除同居關係的話,不必經過訴訟,自行解除即可,但是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有爭議的,可以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向法院起訴;如果是領取了結婚證又丟失了,是合法婚姻關係,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然後去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