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效力
匿名使用者 發表于 娛樂2021-09-24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的,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這說明,針對出賣人又處分該不動產的,預告登記人可以主張債權和物權的雙重保護,既可以對出賣人主張違約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返還房屋。
你的理解不對
應該是先考慮預告登記的立法目的
就是為了防止善意第三人受騙
如果善意第三人知道有預告登記人,那麼他就不是善意的
因此不能根據善意第三人制度取得物權
但是物權效力的無效不能導致債權無效
因此他所說的合同行為實際上是說債權有效,物權無效
當然屬於不動產登記。只不過他不是給你發不動產權證,而是預告登記證明、然後給你發預抵押證明,這個要壓在銀行的。
1、簽訂合同是債權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的合同就有效成立並生效。
2、處分不動產是物權行為,“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屬於無權處分,當然不發生物權效力。(由於已經進行預告登記,所以買受人不可以主張自己是善意取得)
注意:物權法出臺後明確區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彌補了很多以前擔保法的缺陷。你要注意一下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