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法》時隔25年迎來了大修現公開徵集意見徵集時間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機會難得,請大家積極參與!釋出自己的意見請點選以下連結:

原文連結

提建議注意:要站在執法者的角度提出合理、有可執行性的意見,不要長篇大論的描述自己的情緒和遭遇,簡明扼要的讓別人看懂,肯定有用!(最好先在手機裡打好草稿再提交)

徵集意見| 截至9月18,《噪聲法》向群眾納諫,該提些什麼呢?

以上是提出該意見的某些要求

但這意見到底該怎麼提

提哪些呢?

讓我們來做一個系統的思考

因為噪音型別太多

我就大家最關心的鄰里噪音來進行說明

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意見

意見(一)

第七章,增加一條:

在休息時間,任何單位、個人在噪音敏感的建築物中,應主動降低正常生活行為可能會產生的噪音。這裡的正常生活行為包括大聲說話、重腳步走路、剁菜、跑跳、跳繩等一系列居家生活行為。如有特殊情況,當提前告知鄰居並獲得諒解;如是6歲以下兒童,請家長務必做好家居內部的隔音措施,若放任孩子長時間在家裡奔跑大鬧、讓玩具砸地板,導致鄰居的投訴,也將直接受到處罰。

提出該意見的原因:在本草案的第七章,目前針對較多的屬於娛樂、高音喇叭、建聲、裝修、機械裝置等一系列噪音明顯、取證容易的噪音源,這些噪音源的處理物件也主要針對於商業運營者、建身運動參與者組織者、裝置運營者,他們都屬於統一單位,能夠被追責的群體性物件,比較好處理。

徵集意見| 截至9月18,《噪聲法》向群眾納諫,該提些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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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噪音矛盾中,問題出現最多且最難處理的是鄰里噪音。鄰里噪音的定義:因鄰里生活習慣、方式的不同,在居家生活中產生的聲音對鄰居形成的干擾。

而第七章裡就鄰里噪音給出的解決方法是:依靠居委會、物業、群眾自治。這無疑是又將矛盾像踢皮球一般踢給了另一個單位。《噪聲法》作為最權威、最有說服力的法律,條款應當是詳細的、直白的,讓群眾有法可信、有法可依,如果把責任又下降給群眾自治,那如何去相信這個自治的手段和力度呢?治標不治本。

徵集意見| 截至9月18,《噪聲法》向群眾納諫,該提些什麼呢?

不妨直白一點,細化禁止產生倫理噪音的行為,可參考德國與新加坡在這方面的舉措:

徵集意見| 截至9月18,《噪聲法》向群眾納諫,該提些什麼呢?

這樣,就能行成威懾力,會讓某些不自覺的個人主動約束自己的行為和孩子,而不是靠物業、警察去猜該如何取證、該不該處罰?

意見(二一)

第七章第六十二條:

應細化、直白的指出開發商要公佈在售住房可能受到的噪聲影響以及採取或擬採取的防治措施。比如樓板、牆壁厚度可能會產生的噪聲影響,以及,採取的防治措施要明確是否是強制性的。

徵集意見| 截至9月18,《噪聲法》向群眾納諫,該提些什麼呢?

提出該意見的原因:這條意見是針對於在售的住房,主要作用物件是未來的住房人,解決的是未來鄰里噪音。但要考慮到的是,開發商為了房子的銷售率真的會全部告知嗎?你讓賣東西的人告訴你他產品的缺點,這勢必會有漏洞。還有,為什麼不直接從驗房的時候就驗好呢?為什麼要允許有隔音影響的房子進行銷售呢?這條草案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默認了房屋隔音不合格是可以銷售的。

為了消除老百姓的猜忌,還不如直白一點,在這項草案裡直接提出,開發商要公佈住房噪音影響的要求,而不是讓開發商自己去說。這是個很細節的內容,可以採取下載文件的形式放在草案的下方。

例如:

1、本樓盤的樓板厚度是8cm,如果不做地板隔音減振措施,極易導致樓上的走路、小孩跑動、拖動桌椅等噪音影響樓下休息。

2、本樓盤距離高架最近只有xx米,如果不做好窗戶處的隔音措施,極有可能會被24小時的車噪聲影響。

3、本樓盤的分戶牆厚度是xxcm,如果不做好牆壁的隔音,極易導致鄰居家的電視機、說話聲、剁菜聲等成為噪音。

4、本樓盤的下水管道會產生的噪音可能是60分貝,如果是噪音敏感或者早睡的人,這個噪音極有可能影響你,可採取隔音氈對管道進行包裹。

……

草案裡出具一份開發商必須要公佈的資料,讓他們按照這個要求去擬寫銷售合同,就不會讓部分不良開發商鑽空子。

意見(三)

第七章增加一條:

已售還未裝修的住宅,在裝修作業中,針對撞擊聲噪音不合格的地板務必採取地板隔音減振措施,小區物業應配合監督裝修過程,開發商應配合採取輔助措施。在建住宅要嚴格達到《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中的標準才能被交付。

提出該意見的原因:這條建議是對第六十二條的補充。鄰里噪音中樓上噪音是最讓人苦惱的,但難解決的原因卻在於物業、警察無法判斷究竟誰對誰錯,樓下覺得樓上在家走路、挪動桌椅都是錯,小孩白天在家跑動難以管教也同樣成為問題,這一切的根源都來源於樓板太薄,導致正常生活行為產生的聲音都成為困擾。而且這種噪音極易引起鄰里矛盾,樓下日益變成噪音敏感者,樓上不做為自覺無錯,直到樓下被逼到極點,做出了衝動行為。在房屋隔音上,其實只要樓上在地板裝修是採取主動隔音減振措施,就能大程度減少這種撞擊聲噪音。比樓下裝天花隔音吊頂成本小、效果強、方便、還不減少層高。

所以只有強制性讓現在這些還沒入住的住戶主動做地板隔音,是解決鄰里噪音最好最快的方法。初期,如無法強制,可以對主動做隔音的家庭採取補助形式,因為地板撞擊聲隔音不達標就承認了房子驗收不合格,政府與開發商理應對這方面提供一定補貼。

而還在建的住宅,做好對隔音標準的驗收,也是一種從根本上解決鄰里噪音的方法。

關於“法律責任”的意見

其實草案裡關於噪音的細則再多,都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有用。加強執法人員的執法力度以及取證手段,會讓受擾方在心理上得到安慰。(避免受害方採取更為極端的方式)

案例:

1、住宅區的文化娛樂場所噪音。住宅樓的一樓被改造成ktv,低頻噪音對二樓的住戶產生影響,住戶報過警、打過12345、12369,均不作為,且還受到投訴方的威脅。

2、上海居民使用5年震樓器報復鄰居,不堪其擾的鄰里報過警、告過法院,基本都對其束手無策。警察與法院的說法是取證難度大,噪音檢測難。

意見(一)

第八章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增加一個點:

可以在處罰中,再增設一條,多次被舉報、情節嚴重的,影響個人徵信。(以後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影響孩子教育、養老等等。)

徵集意見| 截至9月18,《噪聲法》向群眾納諫,該提些什麼呢?

提出該意見的原因:為什麼社會生活噪音屢見不鮮,商場高音喇叭、廣場舞、裝修……一是群眾本身缺少此類維權意識,二是對公權不抱有信任感,他們怕舉報後反而會遭來報復打擊,而侵害者僅是損失了200-500元。增加處罰力度,在警察第一次警告的時候就告知噪音製造者他可能會受到的最嚴重處罰,那法律就會行成威懾力。200-500內的最高處罰並沒有太大威懾力。

考慮到警務人員對鄰里噪音的取證難度高,可以有以下建議:

意見(二)

第八章增加一條:

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提高對隔音、噪音知識的學習,以及如何檢測噪音,給他們配備相關的噪音檢測工具。

提出該意見的原因:針對高音喇叭、樂器等明顯具有高頻噪音的案例,警察能第一時間確認過錯方,但對於撞擊聲等鄰里低頻噪音,存在著是否噪音超標、噪音源難尋、卻十分惱人的問題。

想要解決該問題,只有警務人員提高對噪音、隔音方面的知識,在配備的專業的噪音檢測儀後,他們能根據標準執法有理有據,讓人信服,而不是用自己缺乏相關知識與工具的藉口來糊弄差事。

相關連結:

警察為什麼總處理不好“噪音擾民”?

以上就是小編的一些拙見

如果你也認可

可自行進行摘抄

在上文“原文連結”的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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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公眾號“淨聲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