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被業界稱為“九民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本文以《紀要》第十二項,“

關於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式處理

”為視角,歸納其核心內容,結合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探討刑事風險升級下的法律適用問題。

01

《紀要》沒有提出“民刑交叉案件”(或者“刑民交叉案件”,二者含義相同,為便於解讀,本文更多統一使用“民刑交叉”一詞。)概念。

關於“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引用比較多的是何帆老師的界定,“所謂刑民交叉案件,又稱刑民交織、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法律關係,又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牽連、影響的案件”。[1]

陳興良老師認為,“上述定義側重於從訴訟法角度對刑民交叉案件進行界定”,如果從實體法的角度觀察,“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與民事不法存在競合的案件”。[2]

本次《紀要》第128條對民商事、刑事案件分別審理的規定予以重申,即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

此外,《紀要》還特別列舉了五種應當分別審理的具體情形,這些情形已經被最高法的多份判例所認可,日後也將成為許多因程式上簡單適用“先刑後民”原則而停滯案件的突破口。

《九民會議紀要》解讀:聚焦民刑交叉糾紛處理

根據上述《紀要》內容可以看出,實踐中法院決定民刑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時,主要針對案件事實是否屬於“同一事實”進行判斷。

有觀點認為,對於“同一事實”的認定無法準確把握。

這是很自然產生的困惑。

因為我國刑法基本原則要求“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罪責自負”。

通俗來講,就是“誰犯罪誰擔(刑)責”。

但是,我國民法中的民事責任卻存在共同責任、連帶責任、牽連責任、公平責任等責任形態。

通俗來講,就是“我沒犯罪但要擔(民)責”。

瞭解了民事和刑事思維的不同,我們再來看紀要,可能會更加清晰了:

《九民會議紀要》解讀:聚焦民刑交叉糾紛處理

02

本次《紀要》第129條主要從三個方面規範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式處理問題。

首先,從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角度出發,指出該類案件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佈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範圍廣,若人民法院透過單個的審理民商事案件的方式化解矛盾,效果肯定不好。

其次,對於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透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

最後,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紀要》明確此類民刑交叉案件必須“先刑後民”,以提高查明案件事實的綜合效率。

由此也可反映出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刑事風險將進一步升級。

《紀要》同時強調“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是為了防止刑法的過度擴充套件,防止透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影響營商環境。

03

儘管《紀要》“問題意識強”、“指導理論新”、“涉及面廣”,但仍留下了很多有待細化解釋的問題。

(1)《紀要》列舉了五種“不同一事實”的情形,但是並沒有準確交代“同一事實”標準。

一方面,《紀要》主要是從主體角度判斷是否構成“同一事實”。但司法實務中不乏很多需要藉助交易習慣等透過社會關係分析其內在的真實法律關係。

例如,大量“套路貸”刑事案件中,法院都是認為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借民間借貸之名,虛構債權債務關係,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涉嫌犯罪。

另一方面,雖然最高院曾在判例中指出:“對‘同一事實的認定’,並非是指民事法律規範和刑事法律規範作出規定的要件事實,而應是自然意義上的事實本身。”[3]但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對“自然事實”的理解肯定會存在不同的。

總之,“同一事實”認定標準模糊的問題,在本次《紀要》並沒有得到完美解決。

(2)《紀要》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據此,“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具體標準是什麼呢?

《紀要》沒有給出答案。

本文認為,因為刑事證據標準和民事標準明顯不同,所以二者誰應該以誰為依據是不能片面下結論的。

單就訴訟法來說,不存在刑事訴訟優先,還是民事訴訟優先問題,二者只是適用法律不同,不存在保護的權利優劣和先後。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做出明確指示,要求“切實防止以涉及刑事案件為由對商事案件一律中止或拖延審理的做法”。[4]

總之,如何準確把握裁定中止訴訟的依據,仍是實踐中非常關鍵的問題。

(3)也許因為智慧財產權領域適用“三審合一”,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民刑交叉訴訟,加之我國智慧財產權訴訟領域改革還在“摸石頭過河”,所以《紀要》並沒有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的民事、行政、刑事審理裁判順位問題。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已經釋明,《紀要》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依據進行援引。

也就說,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理由時,可以根據《紀要》的相關規定進行說理。

[1] 何帆:《刑民交叉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頁。[2] 陳興良:“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適用”,載於《法律科學》2018年第3期,第161頁。[3] 參見梅振嬌與與李紅玲、海南鴻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新興電纜集團有限公司、陳微微、任思維、任六六、許學林、徐兆雲借款合同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778號。[4] 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4輯)》,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84-85頁。

《九民會議紀要》解讀:聚焦民刑交叉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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