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道,新三板公司貴之步實際控制人鄭靖因涉嫌合同詐騙,已經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區分局立案偵查。受騙人為楊樂樂。楊樂樂此前與鄭靖交往甚密,多以“閨蜜”相稱。2015年5月,楊樂樂與鄭靖簽訂《出資認購協議》,約定楊樂樂出資788萬購買貴之步131。3333萬股股份。楊樂樂如約付款後,貴之步於2015年5月15日向楊樂樂出具收據確認已收款。但截至2017年1月份,鄭靖仍拒絕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期間,楊樂樂多次要求鄭靖退還股權轉讓款788萬元,但均被各種理由拒絕。故楊樂樂訴至法院。

鑑於鄭靖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新聞披露的案件情況不多,本文僅就合同詐騙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如何正確維權予以闡明。

汪涵楊樂樂被騙近800萬,法律如何懲罰合同詐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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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

一、合同詐騙罪的定義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物件是公私財物。

本案中,鄭靖透過簽訂《出資認購協議》的形式,騙取楊樂樂788萬元,並據為己有,侵害了楊樂樂對前述788萬元的所有權。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本案中鄭靖已成年,並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鄭靖以認購股權為名,讓楊樂樂支付788萬認購款,但合同簽訂後,鄭靖並未按照協議約定辦理相應的股權轉讓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本案中,鄭靖的主觀心態肯定是肯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後續不可能為楊樂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仍然與楊樂樂簽訂協議,並將788萬元據為己有,並拒絕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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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樂樂被閨蜜合同詐騙。jpg

三、合同詐騙罪的刑罰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鄭靖涉嫌詐騙788萬,已超過湖南省關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湖南省關於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是五十萬元),鄭靖的處罰可能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投資者被坑後維權途徑

投資者被坑後,應當及時報警,透過警方固定證據,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或者提起民事訴訟,保全對方財產,為後面判決的順利履行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