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是戶主?使用者21505430993842020-03-11 03:07:23

戶主不同意,孩子的戶口不能在這個戶口本上的。但是任何人都有上戶口的權利,戶主不同意可經戶籍辦理部門同意分立戶口。

上戶口首先是孩子符合上戶口的標準,其次由戶口本上戶主同意,基層社群居委會開具證明,到鄉鎮或者街道辦理落戶手續,任何條件不滿足,都不行的。

戶口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戶口登記所需材料: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

戶口登記的辦理程式:申請→視窗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戶口登記的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戶口登記的收費標準:不收費

擴充套件資料:

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於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於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

立戶分戶和並戶:

我國戶口登記的戶,是按戶內居住人員組成情況來劃分的,由一個家庭的成員共居一處,或雖非家庭成員,但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一般稱為家庭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共同居住集體宿舍的戶,稱集體戶。

立戶標準,總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日常工作中,一般按下列標準掌握:一個家庭的成員,居住生活在一起的立為一戶;一個家庭的成員分居數處,不在一起生活的,應分別立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幹部和職工以同一單位共同住宿一處的立為一戶。

如果有的單位集體宿舍較多,分居幾個戶口管轄區的,可分別立戶或協商選定一處立戶;以船舶為家的公民,一家立為一戶。

分戶,主要是指家庭戶的分戶。一個家庭的子女結婚後,經濟獨立、生活分開並有居住條件的,應予分戶。居住單位內部、登記集體戶口的職工,因有家屬或另行分配住房的,應給予分戶。

因家庭和居住情況發生變化,原來的若干戶實際已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即可以並戶。如一個家庭願分居兩處,為了生活方便,與他人交換住房後,家庭成員又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就應當並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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