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怎麼形成社會因素?元氣柳葉VD2021-08-29 20:58:53

在我國黃河流域社會因素

首先是水土流失仍十分嚴重,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及構建和諧社會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掠奪式的土地、資源開發還未得到有效遏制,農林草業用地比例失調;水土流失造成土壤質量下降,土地生產力低下;超載放牧造成天然草地破壞,草地資源退化,畜牧業發展滯後;濫墾濫伐導致天然林破壞,植被建設難度大、進展緩慢;人口、資源、環境的矛盾仍很突出,對農業自然資源的索取日益加重,糧食安全保障體系尚未形成。

治理工作進展緩慢、現有措施不配套是另一因素。長期以來,由於投入嚴重不足,致使黃河流域生態治理工作進展緩慢。目前黃河流域黃土高原地區僅對約40%的水土流失面積進行了初步治理,剩餘的水土流失區域不僅面積大,而且自然條件更加惡劣,治理難度更大。同時,受到現有治理措施標準低、工程不配套等因素的影響,整體防護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隨著我國中西部地區開發建設的加快,黃河流域開發與保護的矛盾日益尖銳,預防監督工作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這是第三個因素。我國黃土高原地區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資源大規模集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壓力越來越大,進一步加劇了這一矛盾。另一方面,作為水土保持專案的監測工作滯後,監測手段落後,科技含量低,加之監測投資少、經費緊張,覆蓋水土流失區的監測網路體系還未形成,往往無法實施有效的監測。

第四個因素是科研力量薄弱,經費不足,機制不健全,一些重大基礎理論、關鍵技術因素的研究進展緩慢,亟待取得突破。特別是水土流失預測預報的研究嚴重滯後,水土流失監測評價體系尚不健全。

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的機制還不完善也是不利因素之一。受到條塊分割的投資管理體制的影響和制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協調,建設專案標準不統一,難以發揮出最佳效益;流域水土保持規劃對各行業、各地區生態建設規劃缺乏約束力,難以實現國家投資的整體效益。同時,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確,造成了監督執法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