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壓縮層深度範圍確定標準?阿白33072021-05-17 10:17:34

4。2 現場勘察

4。2。1 場址選擇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階段,應進行下列工作:

1 蒐集擬建場地有關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及地區的建築經驗;

2 在蒐集資料和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調查,瞭解擬建場地的地形地貌和黃土層的地質時代、成因、厚度、溼陷性,有無影響場地穩定的不良地質現象和地質環境等問題;

3 對工程地質條件複雜,已有資料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進行必要的工程地質測繪、勘察和試驗等工作;

4 本階段的勘察成果,應對擬建場地的穩定性和適宜性作出初步評價。

4。2。2 初步勘察階段,應進行下列工作:

1 初步查明場地內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場地溼陷型別、地基溼陷等級及其分佈,預估地下水位的季節性變化幅度和升降的可能性;

2 初步查明不良地質現象和地質環境等問題的成因、分佈範圍,對場地穩定性的影響程度及其發展趨勢;

3 當工程地質條件複雜,已有資料不符合要求時,應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其比例尺可採用1:1000~1:5000。

4。2。3 初步勘察勘探點、線、網的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線應按地貌單元的縱、橫線方向佈置,在微地貌變化較大的地段予以加密,在乎緩地段可按網格佈置。初步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宜按表4。2。3確定。

表4。2。3 初步勘察勘探點的間距(m)

2 取土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應按地貌單元和控制性地段佈置,其數量不得少於全部勘探點的1/2。

3 勘探點的深度應根據溼陷性黃土層的厚度和地基壓縮層深度的預估值確定,控制性勘探點應有一定數量的取土勘探點穿透溼陷性黃土層。

4 對新建地區的甲類建築和乙類中的重要建築,應按本規範4。3。8條進行現場試坑浸水試驗,並應按自重溼陷量的實測值判定場地溼陷型別。

5 本階段的勘察成果,應查明場地溼陷型別,為確定建築物總平面的合理佈置提供依據,對地基基礎方案、不良地質現象和地質環境的防治提供引數與建議。

4。2。4 詳細勘察階段,應進行下列工作:

1 詳細查明地基土層及其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確定場地溼陷型別、地基溼陷等級的平面分佈和承載力。

2 勘探點的佈置,應根據總平面和本規範3。0。1條劃分的建築物類別以及工程地質條件的複雜程度等因素確定。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宜按表4。2。4-1確定。

表4。2。4-1 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m)

3 在單獨的甲、乙類建築場地內,勘探點不應少於4個。

4 採取不擾動土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不得少於全部勘探點的2/3,其中採取不擾動土樣的勘探點不宜少於1/2。

5 勘探點的深度應大於地基壓縮層的深度,並應符合表4。2。4-2的規定或穿透溼陷性黃土層。

表 4。2。4-2 勘探點的深度(m)

4。2。5 詳細勘察階段的勘察成果,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建築物或建築群提供詳細的岩土工程資料和設計所需的岩土技術引數,當場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至地基壓縮層的深度以內時,宜提供飽和狀態下的強度和變形引數。

2 對地基作出分析評價,並對地基處理、不良地質現象和地質環境的防治等方案作出論證和建議。

3 對深基坑應提供坑壁穩定性和抽、降水等所需的計算引數,並分析對鄰近建築物的影響。

4 對樁基工程的樁型、樁的長度和樁端持力層深度提出合理建議,並提供設計所需的技術引數及單樁豎向承載力的預估值。

5 提出施工和監測的建議。

條文說明

4。2 現場勘察

4。2。1 地質環境對擬建工程有明顯的制約作用,在場址選擇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階段,增加對地質環境進行調查瞭解很有必要。例如,沉降尚未穩定的採空區,有毒、有害的廢棄物等,在勘察期間必須詳細調查瞭解和探查清楚。

不良地質現象,包括泥石流、滑坡、崩塌、溼陷凹地、黃土溶洞、岸邊沖刷、地下潛蝕等內容。地質環境,包括地下采空區、地面沉降、地裂縫、地下水的水位上升、工業及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和存放、空氣及水質的化學汙染等內容。

4。2。2~4。2。3 對場地存在的不良地質現象和地質環境問題,應查明其分佈範圍、成因型別及對工程的影響。

1 建設和環境是互相制約的,人類活動可以改造環境,但環境也制約工程建設,據瑞典國際開發署和聯合國的調查,由於環境惡化,在原有的居住環境中,已無法生存而不得不遷移的“環境難民”,全球達2500萬人之多。因此工程建設尚應考慮是否會形成新的地質環境問題。

2 原規範第6款中,勘探點的深度“宜為10~20m”,一般滿足多層建(構)築物的需要,隨著建築物向高、寬、大方向發展,本規範改為勘探點的深度,應根據溼陷性黃土層的厚度和地基壓縮層深度的預估值確定。

3 原規範第3款“當按室內試驗資料和地區建築經驗不能明確判定場地溼陷型別時,應進行現場試坑浸水試驗,按實測自重溼陷量判定”。本規範4。3。8條改為“對新建地區的甲類和乙類中的重要建築,應進行現場試坑浸水試驗,按自重溼陷的實測值判定場地溼陷型別”。

由於人口的急劇增加,人類的居住空間已從衝洪積平原、低階地,向黃土塬和高階地發展,這些區域基本上無建築經驗,而按室內試驗結果計算出的自重溼陷量與現場試坑浸水試驗的實測值往往不完全一致,有些地區相差較大,故對上述情況,改為“按自重溼陷的實測值判定場地溼陷型別”。

4。2。4~4。2。5

1 原規範第4款,詳細勘察勘探點的間距只考慮了場地的複雜程度,而未與建築類別掛鉤,本規範改為結合建築類別確定勘探點的間距。

2 原規範第5款,勘探點的深度“除應大於地基壓縮層的深度外,對非自重溼陷性黃土場地還應大於基礎底面以下5m”。隨著多、高層建築的發展,基礎寬度的增大,地基壓縮層的深度也相應增大,為此,本規範將原規定大於5m改為大於1Om。

3 溼陷係數、自重溼陷係數、溼陷起始壓力均為黃土場地的主要岩土引數,詳勘階段宜將上述引數繪製在隨深度變化的曲線圖上,並宜進行相關分析。

4 當挖、填方厚度較大時,黃土場地的溼陷型別、溼陷等級可能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應自挖(或填)方整平後的地面(或設計地面)標高算起。勘察時,設計地面標高如不確定,編制勘察方案宜與建設方緊密配合,使其儘量符合實際,以滿足黃土溼陷性評價的需要。

5 針對工程建設的現狀及今後發展方向,勘察成果增補了深基坑開挖與樁基工程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