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權存在於哪些領域?使用者43404814634344992019-10-29 03:02:46

從海關管理的實踐來看,自由裁量權幾乎在所有海關管理領域被廣泛運用。其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行政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例如《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沒收,或者將其被扣留、抵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這一規定,海關可以在上述強制措施中作出選擇。 2、對行政處罰種類的自由裁量。例如:《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對沒有領取許可證件擅自進出口貨物的處罰情況,可根據當事人的違法情節處以沒收貨物、責令退運、補證加罰款。也就是說,海關可以在沒收貨、責令退運、補證加罰款這三種處罰形式中選擇一種。 3、對行政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如:《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沒收走私物品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5萬元以下,罰5萬元可以,4萬元可以、3萬元也可以,由海關自由裁量。 4、對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如《海關實施<行政複議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海關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根據這一規定,海關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在60日的時限內,掌握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時間。又如海關在調查走私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過程中,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從開始調查至最後作出案件處理意見的期限。 5、對事實情節認定的自由裁量權。例如《海關稽查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這裡,海關被賦予認定有無違反海關監管的行為的裁量權。再如《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規定對“情節較重”和“情節較輕”的分別應如何處理,但是怎樣才算“較重”?怎樣才算“較輕”?立法上沒有劃定明確界限。因此,只能由海關根據具體情況,自由裁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