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規定小區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物業還在賣車位收租呢?鹽殼鹹魚2021-04-23 16:23:00

地上的歸業主,地下的歸開發商,收的是管理費

法規規定小區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物業還在賣車位收租呢?法務專員萌寶爸1112021-04-23 15:35:45

估計你是理解誤會了,可不是物業在賣車位收租。應該這麼理解,法律規定小區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沒錯,準確地說是公共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像地下停車庫的車位有些有產權,屬於私有。但也有地下車位沒有產權,這種停車位要麼是開發商沒有備案,要麼是人防設施的,買這種車位買的是使用權,業主會跟開發商籤合同,合同有效期只有20年,但不管怎麼說這種停車位仍然屬於私有。

然後再說公共停車位,大家都有權利停車,但是你停車我也停車,必須要遵循先來後到的順序,回來晚的業主開車在小區裡轉了一圈,找不著車位,只能再開出來。有的人長期佔著停車位,幾乎不怎麼動車,甚至給車輛蒙著車衣。還有些殭屍車,輪胎都沒氣了,就是在那裡趴著不動。所以廣大業主發現公共停車位的使用效率極低。於是就會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或者是業委會,透過決議,說為了提高停車位的使用效率,決定對小區停車位的使用權進行公開拍賣,注意啊,拍賣的是使用權,具體的拍賣事宜委託小區物業來操作。誰買了停車位同時還要繳納每月的車位管理費,說白了就是車位需要保潔、安保、照明等的額外費用。如果是按照上述原理來運作,就一切合法合規合理。否則就是物業越權賣車位,屬於無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