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二審再審不服怎麼辦?使用者23701642980991332019-12-12 10:30:21

民事案件經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後,對判決仍不服的,應如何處理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法院是以一審程式進行再審的,則對於再審所作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仍可以上訴。 2、如果再審判決已經生效、或是以按二審程式進行再審而作出的判決、或是被駁回再審申請的,則如果當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請再審,只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垍頭條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