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二次流拍後,可以進行第三次拍賣。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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