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修訂透過,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是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後,全國的醫療機構臨床救治用血均來自於各地市血站採集的由公民自願無償捐獻的血液,為了保障獻血者健康和用血者安全,國家投資建設了各地市的中心血站,配備必要的裝置設施,培訓大批工作人員,使血站正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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