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阿白33072021-02-19 17:13: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釋出,2002年11月1日實施,最新修訂於2014年8月31日釋出,2014年12月1日實施。新《安全生產法》(下文簡稱新法)著眼於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詳細的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方應負的法律責任,加大警醒和警示力度,減少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維護職工權益,本文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的法律責任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透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是對原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進行的修改,與原法條相比增加了第四項和第二款,這樣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要全面涵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各種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責任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將進行如何處罰?

答: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本條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內容,目的是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的處罰力度,促使其積極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不影響根據本法其他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如何進行追責?

答:新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職工擔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形,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委託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承擔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情形。

4。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將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條是新增的一條法律規定,主要目的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從源頭上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按照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對於事故隱患沒有采取措施或者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將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兩類,一是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二是有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條中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要求立即消除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消除了事故隱患,則不再予以以上處罰。

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將如何處罰?

答:新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而不是生產經營單位。本條規定中的“協議”為無效協議。即該協議是違法訂立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產生效力,因而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仍然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承擔責任。

6。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拒不承擔賠償責任,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答:新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本條是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履行生效的法律判決,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尋與萬尋2022-05-26 13:16:36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要由法定的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作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在社會安全生產中同樣扮演著重要角色,對社會安全生產起到帶頭和引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