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出路有哪些講究?自在輪船2D72021-08-24 00:41:20

近些年,土地冒出來個“三權”理論,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然後,圍繞“三權”,一些人搞出來個土地流轉,並沾沾自喜地認為這是個了不起的創新,可以解決農村的一切問題了。在這裡,我們就來聊聊這個“三權”,順帶著談談農村的出路問題。

第一,說一下所有權的問題。

我們都知道,現在的萬物都是有主的,這個車是誰的,這個手機是誰的,這個房子是誰的,它都有主,也就是有所有者,哪怕是公共的東西,它也有具體的管理者。

和萬物一樣,田地也有所有者,沒有所有者,成了無主的東西,可能就會出問題,比如,誰想佔就佔,誰想怎麼著就怎麼著,那肯定是不行的。

田地的所有者是誰呢?我國規定,就是村集體,這就是說,田地不是哪個人的,也不是哪一家的,它是公共的,是大家共同所有的東西。我國沒有籠統地規定,田地是國家的,而是把這個所有者的範圍、所有者的單位劃小,由村集體來承擔,這裡面的考慮,可能就是覺得由村集體來當這個所有者,更容易管理好田地。

不過,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們要再問一問,村集體又是誰呢?誰來代表村集體?可能就沒法回答了。說是村黨支部吧,好象不是,說是村委會吧,好象也不是,那麼這樣一來,這個村集體似乎就有些虛無漂渺,有點兒抽象了,出現這個問題,說明了在涉及農村的體制設計上,有些東西還是沒有考慮周全。

誰來行使田地的所有權?也就是誰來代表村集體?比較合理的答案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在,在村一級,就缺這個組織。有的村雖然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自我補上了這個組織,但無論從名稱上,職能上,法律意義上,正規程度上,都不夠規範。

下一步,國家一定要下決心把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起來,讓它來代表村集體,來行使田地的所有權,否則,如果我們要問一問,誰代表村集體,誰行使田地的所有權,我們都答不出來,這不是很尷尬嗎?更嚴重的是,沒有明確的組織代表村集體,會產生很多現實方面的危機。

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叫什麼?最好的名稱就是村合作社。不要去搞長長的一串名稱,讀起來都困難。村合作社要和村黨支部、村委會共同構成農村基層組織。

村合作社的職能就是兩個,一個是代表村集體行使土地的所有權,一個是發展新型集體經濟。關於後者,法律上需要做一下配合性修改了,要規定,村合作社的經營行為是綜合化的,也就是說,村合作社可以去搞種養加的各種經營,它是綜合性的合作社。不要把專業合作社的那一套加到村合作社上來,比如,種糧要申請註冊一個合作社,種菜要申請註冊一個合作社,養魚要申請註冊一個合作社,養豬要申請註冊一個合作社,栽果樹要申請註冊一個合作社,辦個小加工廠也要申請註冊一個什麼東西,這樣搞,看似很專業很細緻,其實完全是形式主義的東西,根本就不適合於村合作社。

第二,說一下承包權的問題。

關於這個承包權,在建國創業時期是不存在的,後來一些人受認識的侷限,受戰略水平的侷限,沒有看到集體體制的先進性、進步性,非要拆散它,於是就發明了一個承包權。

承包權這個東西,實際上就是要把集體體制打零散,然後把集體所有的田地一份份地分下去,分給家家戶戶,也就是要化整為零。

歷史上的是是非非,我們就不去糾纏了,反正現在農村就這個樣子了,好不好,事實都在那兒放著了,誰心裡都有數。現在我們就基於現實的狀況,談一些認識,公道評價的事情,未來的人們自然會做。

承包權,說白了就是種地權,田地是幹什麼的,就是拿來種的,不種拿來幹什麼?所以,這個承包權和種地權實際上應該是統一的。現在出現了一個什麼情況呢?就是有的人、有的農戶,他不想種地了,這怎麼辦?他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選擇,就是把田地交還給田地的所有者,也就是交還給村集體去種,但他還保留承包權。這是一種選擇。還有一種選擇,就是他可以把自己的田地轉給下家去種,也就是轉包,他自己當一級承包,下家當二級承包。這兩種情況,因為都不放棄承包權,無論是村集體去種,還是下家去種,都要給他一定的報酬。這個過程,現在起個名,叫流轉,說白了,就是自己承包的田地,自己不想種了,委託另一方去種,但自己要收點兒轉手費。

第三,說一下經營權的問題。

其實,這個經營權是個很書呆子化的名稱。這個東西剛一出來,很多人都搞不懂,不就是一塊地嗎?怎麼搞的那麼複雜,什麼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這權那權的,搞得人腦袋都大。

發明一個經營權,實在是多此一舉,它的實質其實就是承包權的一種延伸,還不如叫二級承包。透過流轉,拿到了所謂的經營權,他就老老實實地種地嗎?不一定吧,如果他又向下轉手,這怎麼辦,允許不允許,這個過程又怎麼去定性,還準備去起個什麼名字?所以,不要把簡單的東西複雜化,無非就是一個承包鏈而已,也就是一級承包,二級承包,甚至還有三級承包。發明個經營權太多餘了。種個地,需要搞複雜理論嗎,不覺得可笑嗎?

經營權就是種地權,你種著地了,你就在行使經營權了。一般來說,所有權、承包權都可以和經營權劃等號,道理很簡單,我是田地的所有者,我就不能種地啊?我是田地的承包者,我就不能種地啊?這是沒道理的事啊。所以,我們說,所有權和經營權一般是統一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一般也是統一的。

塘約村現在由村集體,也就是村合作社在種地,它就是把經營權拿回來了,它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又統一了。今後,農村的改革方向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再統一。

至於搞二級承包,這個方向是不能鼓勵的,因為它無法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而農村沒有新型集體經濟的繁榮,會越來越亂。所以,家庭農場的模式,社會資本下鄉的模式,只能小範圍存在,一個鄉,有一兩家就夠了,就到頂了,大範圍地去推動,那是標準的邪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