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社會組織管理條例?舒鵬飛2021-06-26 06:35:03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會團體進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積極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團體給予扶持和優待。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社會團體從事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事務。

第五條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指導、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六條  社會團體的個人會員應當具有本省戶籍,或者領有《浙江省居住證》,或者領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並已居住1年以上;單位會員的住所地應當在本省。

第七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應當不少於5人;單位作為發起人的,應當不少於3個;個人和單位混合發起的,總數不得少於5個。

第八條  發起人應當自收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的批准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逾期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籌備申請的,應當提交經業務主管單位重新簽署的批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