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抵押金可以退回,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 第二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用人單位是不可以以任何名義來收取勞動者財物的。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要求其責令用人單位返還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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