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國際私法】簡答題:簡述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範圍的例外。(即不適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情形)?使用者35547115092542020-04-16 18:06:22

一般採說,物之所在地法通常適用於下列事項:

(1)物為動產或不動產的識別。對動產和不動產作出正確的識剮,在國際私法上有著重要的法律意義。在物權法律關係中,如暴不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觀點進行識刺,從而導致適用非物之所在地的法律,其判決是很難得到物之所在地法院的承認與執行的。

(2)物權的客體範圍。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國從自身的主權或經濟利益出發,往往對外國人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所有權的客體的範圍予以法律上的限制。在一國境內,諸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廠房等等,哪些財產可以成為外國自然人、法人或外國國家所有權的客體,這當然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決定。

(3)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在處理涉外物權關係時,一國境內的外國人對在該國境內的物是否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他人佔有的財產能否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留置權等,上述權利的內容如何,此類權利能否轉讓給第三人,能否繼承等,也只能由物乏所在地法來決定。

(4)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的備件。物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是基於一定的法律行為或事件而發生的,並與物之所在地的利益密切相關。

(5)物權的保護方法。在通常情況下,物之所在地法還適用於物權的保護方法。如所有權人對無權佔有或侵佔其財物者能否請求返還;所有權行使遭到妨礙時能否請求排除障礙;對被侵佔之物上的孳息,能否請求取得;以及排除他人所有權侵害的請求權如何行使,所有權如何確認,損害賠償如何進行等問題,亦應依物之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