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0條第三項?使用者98504814792072021-09-29 22:09:22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釋義] 本條是對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和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