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人格犯罪怎麼判?使用者759908936112018-01-23 18:32:18

根據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

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

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多重人格是屬於

非器質性精神障礙

的一種,但卻並非所有的多重人格患者都可歸於精神病。

實際上只有那些極其嚴重的人格分裂才屬於刑法中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當多重人格者因人格分裂,導致出現認識偏差,自我控制能力

明顯減弱時

,應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處罰,即只對八類嚴重暴力犯罪負刑事責任,處罰時也從輕。

當多重人格者基本喪失自我控制能力時,對其處罰,應參照有關無刑事責任能力者的規定,免於刑罰處罰。

以上。

多重人格犯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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