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中如何彙總納稅?相依為命吧2019-07-14 13:45:03

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中如何彙總納稅?《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 發(2008)28號)第十條規定,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 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 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一條規定,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 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 預繳企業所得稅。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 得稅。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 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