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員工亂開收入證明,老闆會有哪些嚴重後果?如何防範?心曉天地2019-03-18 18:33:31

現在買房,幹啥的,都要給開單位收入證明。有的單位,只給你開個基本工資證明,導致即使你是剛需,也買不起房。但有的單位,他敢給你開,你要多少,給你開多少,這這個中間就存在很多利益和關係。這個我們如何防範,一起看看,與心曉天地,討論起來。

員工要求用人單位開具收入證明,其正常正當理由:一般是用於購房貸款、人身損害賠償收入狀況證明等用途。員工在申請這些證明時,基本上均會要求在實際金額上加大,有些甚至加上數倍,殊不知,這樣的證明簽發出去後,對用人單位來說這個定時炸彈不知何時會響。

給員工亂開收入證明,老闆會有哪些嚴重後果?如何防範?

諮詢案例

諮詢者:“吳律師,我諮詢一個我公司給員工出具收入證明的事,現在出問題了。”

吳律師:“請告訴我具體情形,儘量一次性用文字描述清楚。請注意不要發語音。”

諮詢者:“這個員工前一個月離職,他在2018年1月向公司要求給他開具一個收入證明,用於購房申請按揭貸款,公司管行政的認為他人品不錯,對公司的忠誠度也蠻好,就按他的要求在他應發的平均月工資基礎上增大金額2000元。他離職時,因多種原因與公司發生了一些不愉快,前幾天就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了,仲裁請求是要求公司補發工資差額。”

吳律師:“他要求補發的工資是從何時到何時?收入證明的時間段是幾個月?”

諮詢者:“他在公司工作3年又3個月,共計要求補發39個月乘以2000的工資。收入證明的時間段是6個月,證明上是寫‘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是5320元’字樣。”

吳律師:“那您公司會有麻煩了,如果您公司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證明這個收入證明是假的話,那您公司會要承擔不利後果,極可能需要承擔2017年8月到這位員工離職月份的工資補發後果。如果,您公司的代理律師厲害,2018年2月後的工資補發可能可以免除責任。但是,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這段時間的補發責任會難以免除。”

諮詢者:“啊?勞動仲裁的時效不是聽說只有一年嗎?這個證明簽發出去一年多了,應當過了時效啊?”

吳律師:“您聽說的那是外行話。對於工資的時效,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相關立法說明,工資的訴訟時效有特殊規定,一般是從員工離職之日起一年內。”

諮詢者:“那我也麻煩了,肯定會挨老闆的罵了。”

給員工亂開收入證明,老闆會有哪些嚴重後果?如何防範?

律師建議

對於員工要求用人單位開具收入證明,單位想一概不予出具,這也肯定做不到,並且用人單位給員工出具收入證明,這也是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法規中屬於員工檔案的內容,是用人單位的檔案義務之一。

根據再時期的勞動爭議仲裁法,以及相關的證據規則,對於工資方面的證據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負承擔,當用人單位出具的虛假收入證明被勞動仲裁時,沒有過硬的相反證據,以及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時,會要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在實務操作中,建議用人單位在如下方面做好員工收入證明開具的風險控制:

第一,員工收入證明,能做到不用開,就儘量不要開,對於員工要求虛開收入的要求,原則上應當拒絕,某些特殊情況必需要開具超過員工實際收入的收入證明時,最起碼要求員工出具手寫的申請並承諾書。這個申請並承諾書如何設計,建議由律師或經驗豐富的法務人員根據情況謀劃,不宜亂套用相關模板。

第二,如果收入證明可不開收入時間段(什麼時間至什麼時間)時,儘量不要使用含有時間段的描述用語,可以使用‘該員工目前月工資’類用語,使用這類模糊用語時,以後萬一居心有問題的員工將此證明去用於勞動仲裁時,公司還有較大的證據迴旋空間。

第三,當員工利用用人單位虛開工資收入的證明用於貸款時,對用人單位來說,還會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風險,尤其是如果這位員工構成貸款詐騙罪時,虛開此類收入證明的用人單位,極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

第四,做好公司印章管理工作,如果公司員工與公司印章管理者串通,容易做出利用開具收入證明來損害公司利益,這就需要加強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管控。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合同E院2019年3月14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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