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有何區別?組織賭博如何判刑?河南光法律師事務所2019-06-13 14:12:33

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 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

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相關知識拓展延伸

:網路聚眾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組織網路賭博罪量刑標準如下:

1、中國刑法賭博罪的相關規定有: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四條: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組織網路賭博罪定罪標準如下:

  1、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影片、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透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組織網路賭博活動屬於賭博罪的一種表現形式,按照刑法規定,組織網路賭博罪量刑標準分為兩檔,犯罪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對於犯罪情節嚴重的,最高的刑罰是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群眾發現網路賭博的線索後,應該及時報警。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有何區別?組織賭博如何判刑?行者2019-06-13 1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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