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坐地鐵時脫鞋並將腳放在女伴身上,有網友拍到發至網路,是不是構成侵權?
應該夠不上侵權,但是事情還是欠缺道德,如果出言制止時同時開啟攝像為了防止衝突作證就無可厚非了,人和人道德底線不同,感官不同,做事方法也不同,個人感覺還是出手制止時再錄影的好
在公共場所拍到的任何東西都不存在侵權問題。
除非涉及未成年人。
這是個法律概念的界定問題。我們先來看一下肖像權的法律定義: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法律同時規定,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汙。
透過上述我們可以明白兩點:
第一,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非法牟利的,這才是侵犯了肖像權。
第二,即便沒有非法牟利,但是行為不當動機不良,其後果已經對他人的形象和名譽產生了損害,也屬於侵犯了肖像權。
在地鐵上出於對公共秩序的監督,對不良現象進行拍照,雖然未經當事人同意,但是並沒有對肖像非法牟利,也沒有人為地對該照片進行刻意的醜化詆譭,而是原樣展示,自然也就不構成非法侵害。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沒有侵犯肖像權,其實是一個敏感的、有爭議的話題。畢意當事雙方在受侵害方面的理解和感受是不一樣的。有時拍照即便沒有惡意,但行為反覆也會讓對方感到不適和討厭,而且很容易觸犯騷擾別人的治安管理條例。內容不雅時,甚至會觸犯個人隱私條例而遭受相關法律起訴。
總而言之,在拍攝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或知道的肖像時,除了法律允許的範圍,比如新聞報道、科學研究、執行公務、集體肖像和風景地點附屬人物等等,一般不要擅自變造塗改,更不要玷汙醜化後在現實世界和網路世界大肆傳播,否則你就要做好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等方面官司的心裡準備!
那個混蛋在公共場所和一個不是自己妻子的人演一處“呂布戲貂蟬”,並且行為有“男憂”的醜惡舉動,沒有基本的公德,讓人噁心,事後還出來大言不慚的威脅。
將此齷齪之事公佈於眾,讓更多的人嗤之以鼻,是對沒有最基本道德和教養者最好的懲罰。
是、第一、沒有犯法、第二、沒有危害到別人、第三、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只是行為舉止不太雅觀、拍攝者為了蹭熱度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
我認為網友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法律規定偷拍、散佈他人隱私的,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本事件偷拍網友是在公共場所偷拍投脫鞋者的,公共場所屬於公開的環境,在該環境內,不存在隱私的概念。如同時偷拍網友並未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對方肖像,也不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但是,這種行為有失妥當,雖然脫鞋者的舉止可能不文明,但是網友將其傳播至網路上行為也有些不當,網路上的惡意傳播、評論可能給脫鞋者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
公共場所這種行為被傳播原則上侵權是算不上的,但行為人道德修養方面是有所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