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合理嗎?違法嗎?
悟空大小姐 發表于 職場2022-04-04
上大學期間專業課有一門課專門講:勞動合同法。也是自從上完這課之後才知道原來那麼多勞動合同糾紛都是擦邊球。迴歸這份合同,存在很大的問題:
1.本合同裡面並沒有明確寫出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等具體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不合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存在不公平對待員工
,在合同明顯拒絕支付個人因素髮生的疾病,在勞動合同法中,只要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意外,企業或者單位都必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