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連續簽三次合同不續簽是否違法?為什麼?資深的實戰hr2020-04-18 08:32:47

首先肯定企業連續簽三次勞動合同不續簽是不合法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同時說明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再續簽時,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若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合同。

三、在實踐中,也有人提出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中增加了“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意思應當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再次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即企業和勞動者都有意續簽合同的意向。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的,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但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係,鼓勵建立長期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此,企業連續簽三次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就應當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在實踐中,通常仲裁委員會也會採用這種意見。

如果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企業連續簽三次合同不續簽是否違法?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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