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探討】“兼投不兼中”,合法也合理嗎?精誠致招投標2019-09-13 22:09:05

在政府採購實踐中,採購人要求“兼投不兼中” 的專案越來越多,且基本涉及的是貨物類專案,具有體量大、覆蓋面廣、影響深的特點,在實際操作中,對其是否合理以及如何操作意見不一,爭議很大。

設定的初衷

採購人在設定該要求時,多存在以下初衷:一方面,採購量大,供貨時間緊,涉及區域多,對單獨一家供應商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存在疑慮;另一方面,若形成少數幾家企業“寡頭壟斷”的情況,對後續產品質量以及相關服務能力上存在擔憂,而且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影響重大。

存在的特點

涉及該要求的專案均以包為單位提出,但存在不同的情形:

專案所有包招標產品完全相同,僅僅在供貨區域、數量等內容方面存在差異;專案所有包招標產品不同,即各包的產品大類一致,但具體內容有差別;整體專案有條件的兼投不兼中,比如以產品數量級為要求,僅能選擇一個大包和一個小包,不能兼中大包等等。

執行過程中的不同觀點

一種是支援設定“兼投不兼中”要求。持此種觀點的人士認為,採購人根據自己專案特點,提出該要求,代理機構應尊重採購人意見,這也是採購人主體地位的體現。

一種是不支援設定“兼投不兼中”要求。首先,供應商作為市場競爭主體,有自主裁量的權利和能力,能夠在對招標檔案全面考量基礎上確定是否應標,既然應標就應認可其有能力完成專案,不應人為設定條件限制;其次,有排斥供應商的嫌疑,尤其是針對不同採購內容的專案設定該條款,容易串標;再者,競爭不充分,不利於取得良好的採購效果。

還有一種是有條件地支援設定“兼投不兼中”要求。認為只有採購同類產品且涉及數量大、供貨範圍廣、時間緊的專案,可以“兼投不兼中”,不同產品採購不應設定該項要求。

在供應商選擇順序上的尺度不一

在實際操作中,因確認順序的方式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選擇:按照包順序選擇,從第一個包開始,逐個確定;可根據情況隨機確定選擇順序;在所有包綜合評審結束後,獲得第一名的先確定,重複包的第一名先“挑選”,不重複的直接確定。

不管採用哪種順序,在實際操作中還會出現以下爭議。比如一個專案有三個包,有三家各方面條件完全相同的供應商均投標了三個包,三家均在這幾包的綜合評審中排名前三名且順序一樣,那麼在一家選擇完一個包的中標資格後,根據“兼投不兼中”的要求,實質上該家已不具備其他兩個包的中標候選資格,對於專案執行就會存在爭議。比如,有聲音認為,如果該家供應商不參與排序,剩下包若不夠三家投標人,那就未構成公開招標實質性響應,剩下的包應廢標。還有觀點認為,不參與排名,不具有中標推薦資格,但實質性響應的家數仍滿足三家,應該繼續評審。

事實上,政府採購相關規定並無對此情況的明確指示,在實際操作中也是五花八門,標準不一。筆者認為,“兼投不兼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尤其是在免費藥具、服裝等體量大、範圍廣、布點分散的專案中,採購人在檔案製作階段,對市場行情充分考察、供應商能力綜合評估的基礎上,提出該要求,應予以滿足。在標書製作階段,應儘可能適用於同種產品採購,並清晰標明如何操作;在評審階段, 已行使選擇權的供應商不應參與後續包候選排序,並且剩餘包中排除已行使選擇權的供應商後,在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仍滿足三家的情況下,可以繼續評審並完成採購專案,在充分發揮採購人主體作用的同時,採購效率也可以得到相應提升。

(作者單位:山東省政府採購中心)